3月4日晚间,*ST超日发布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而对应的公司股票也将继续停牌。

这起国内首例债券违约事件,被市场认为是好事,因为,可以由此打破我国债市刚性兑付的神话,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风险出清和信用识别的水平。

超日债违约定为我国首例债券违约事件,仅是从宽松层面上讲的,其意是最终不能兑付投资者本息。但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进行衡量,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早已发生,并已发生多起。比如,我国城投债极为普遍的“高利短期债务”置换现象,这属于债务重组行为,具有明显的避免债券违约意图,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债务违约特征;再比如,2012年发生的ST海龙和ST赛维公司债兑付风波,从严格意义上讲,亦已发生违约,因为这两家上市公司是在事实已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非常规的偿债方式(地方政府变相担保)如期兑付的。

上述诸多本应违约却最终涉险过关的债券,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投资者利益和稳定市场的作用,但却使我国债券市场长期以来无法形成合理的风险定价机制,广大投资者无法形成必要的风险识别能力。

我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的神话必须打破,过于依赖债务转换和地方变相担保等手段维持的无风险假象亦须掀开。但面对当下已明确违约的超日债,该如何应对?

持有超日债的投资者已经群情愤懑,若未来发生大规模债券违约,债券投资者群体性纠纷必将大量涌现。故而,有必要针对超日债违约事件,进行切实的责任厘清和责任追究,为未来极可能发生的债券违约,提供处理样本,对缺乏责任担当的中介机构敲响警钟

回顾“11超日债”发行始末,在“11超日债”于2011年11月10日证监会核准批复前,其发布的2011年三季报显示“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50.64% ”,而“11超日债”2012年3月7日正式发行后,其故意延迟一周发布的2011年报却显示“公告业绩纠正为亏损逾5400万元”。相隔仅一个季度的财报,却发生了业绩大变脸,有理由推测,*ST超日靓丽的2011年三季报有蒙骗证监会过关、忽悠投资者的嫌疑。

当下证监会应组织力量进行复查。如果发现包括“11超日债”的发行方*ST超日,以及包括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确实涉嫌不尽职、串通造假等违规违法行为,不仅应严惩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还应在*ST超日出售资产无力承担的情况下,责成相关中介机构分摊投资者损失,即使是破产清算。

超日债的明确违约,不能只伤及广大债券投资者,而可能涉案的相关机构和负责人却毫发无损。如此,不仅对广大债券投资者无法交代,对我国债券市场走上健康繁荣之路,也是极大阻碍。

(特约评论员 杨国英 作者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