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析:

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22周年,湿地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是一种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性功能以及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基本形成了以41处国际重要湿地、550多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400多处湿地公园为主体的全国湿地保护体系。湿地在生态、经济和社会三方面的效益也日益显现。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自然湿地面积占国土面积仅3.77%,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且长期遭受人口膨胀和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严重威胁。同时我们还疏忽了一件大事,今天世界南北候鸟类迁徙需要途经我国东北地区湿地和江、浙、闽湿地休息,约一个月后再迁徙,为此这几个湿地还应是国际鸟类迁徙通道,更应引起关注。更要提到的是,公众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依然不足,我国对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在重视程度上,还不足以与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要求相匹配;在保护技术和管理模式上,仍然远远落后欧美国家。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湿地仍然是最脆弱、最容易遭到侵占和破坏的生态系统。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把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因此,在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要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提高对湿地的保护已刻不容缓,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我国有限湿地资源的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建议、办法和要求:

一、成立国家管理机构,加强湿地治理领导。建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包括湿地)管理委员会或明确新的专门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自然遗产(包括湿地)管理事宜,并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命和基本管理政策。以强有力的领导,逐步解决目前湿地管理工作中财权事权不匹配、地方“条块”分割管理难以突破的情况。

二、完善湿地保护规划,强化立法与考核。一是加强规划,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地建立包括自然湿地保护制度、退化湿地恢复制度、湿地生态效应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红线制度、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制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形成罗为完整的湿地保护制度框架。二是强化立法,制定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行政管理机构的结构及其使命、责任和职责,明确与其他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同时尽快制订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条例,改变目前我国湿地保护内容零碎、分散,缺乏完整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情况,从而在制度上规范湿地管理行为、管理上捋顺部门职责,以利于形成管理合力、履行国际公约。三是强化考核,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湿地保护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明确和落实湿地保护责任。

三、湿地保护纳入预算,保障必要保护经费。将湿地管理纳入中央、地方两级财政预算,通过中央政府专项预算,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投入的方式,切实解决湿地保护经费没有着落的问题。同时通过建立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公益捐赠、规范管理下的经营等方式,有效筹集湿地保护经费。

四、平衡湿地保护与开发,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在以保护为根本思想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切实把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收益、保障公众生存发展权利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理顺附首在这三个方面的各种利益关系,真正实再对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可持续、内涵式发展。

五、深化对外开放交流,转变国际合作方式。在继续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深化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并把合作重点从引进资金为主向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主转变,快速提高我国湿地保护的技术及管理水平,并逐步开展对外援助,为推动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作出应有贡献。

六、加强科学研究力度、提升湿地保护水平。继续加大对湿地保护相关理论研究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包括湿地在内的自然遗产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技术及管理经营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对湿地保护模式、湿地退化机理及修复关键技术,以及科学合理利用湿地的模式等重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整个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湿地保护意识。通过多方面、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促进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逐渐在全社会形成珍视湿地、保护湿地,支持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渐形成湿地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