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6日讯,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彦明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今年两会,我提出了关于修改未结案人员限制出境期限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需要采取措施的控制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目前我国法治环境尚不理想,民事诉讼案件从起诉、法院调查、审理、判决以至到执行需要较长时间,很少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的。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限制出境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通过出境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对于未结案人员采取限制离境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缺乏合理性,显然不妥。
高彦明表示,为更有力地保护债权人权益,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减少债权人的时间和费用支出,减少债权人和法院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除非原告提出取消限制出境措施,否则将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人员的期限改为持续至民事诉讼终结之日,即“出境限制”的规定不能自动终止,一旦实施,一直有效,公安、边防机关只有在接到法院解除限制出境通知后才能解除该限制。
发稿:冯青/曹敏慧 审校:朱琼华/周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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