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认定父子房屋买卖无效,房产份额由子女共同分割

本报讯(记者 李璟)老父生前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其中一子。老父去世后,其他子女对此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及房屋是否应作为遗产分割提出质疑。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此前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房产份额应按比例由3名子女共同分割。

父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林爹爹一家五口住在单位分配给他的一套近60平米的自管公房(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内,3个子女成人后,只有二儿子林二(化名)一直与老两口住在一起。

直到1999年房改,林爹爹与单位签订协议书,花1.5万余元买断房屋产权。然而就在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好前一个月,老伴冯婆婆突然因病去世,所有权人登记便只有林爹爹一人的名字。

不久,林爹爹因年事较高住进了养老院,房子留给林二住。为了避免纷争,父子俩遂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存量房(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林二以1000元的价格从父亲手中把房子买了过来。2002年11月,房屋产权过户经核准登记,产权人改成了林二。

2005年,林爹爹去世,生前未立遗嘱。2008年,林二住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他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后得到了27.2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之后经补差价购买了一套还建房。

女儿质疑房屋产权归属

这一切引起姐姐林大(化名)的不满,她认为弟弟的这套房子应作为父母的遗产由众子女分割,遂上诉请求认定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虽是在冯婆婆去世后下发的,但仍应作为其与林爹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冯婆婆去世后,房屋中归其所有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继承。

而林二与林爹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及签名,故其明知其他继承人在该房所享权利,应认定为非属善意第三人。此外,双方的买卖行为发生时,我国相关立法未确立物权无因性和独立性原则,因此虽房屋已过户至林二名下,但买卖行为仍无效。另外,林爹爹的长子冯大(化名)是冯婆婆与前夫婚前所生,但其随母改嫁后一直与老两口生活,因此法院认定其与林爹爹是合法的继承关系,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林爹爹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已转化为拆迁补偿款的27.2万余元,应作为林爹爹与冯婆婆的共同遗产由3名子女分割。其中因老两口生前随林二生活,按《继承法》多分原则,分得15.2万余元,林大和冯大各分得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