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3月11日电(记者邹婷玉)旅客在客运站将行李装上车后丢失,客运站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旅客行李超重未按规定办理托运,行李丢失,自己是否要担责?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旅客丢包的案件,判处客运站承担60%过错责任,旅客自担40%责任。

经法院查明,原告伍某携带摄像设备、脚架包和行李包在南宁市某汽车站购票乘车,上车前伍某按司乘人员的指示,将携带的装有摄像设备的箱包等行李放置在车厢右下侧的行李箱中,此时距离发车时间仅剩1分多钟,原告对快班车旁指挥指导乘客存放行李及上车就座的乘务员说“麻烦帮看一下,我去上个厕所”,随后急忙跑去洗手间,待原告再次回到快班车时,车辆行李箱门已经关闭。到达目的地后,伍某发现摄像设备包丢失,随即报案。伍某与汽车站协商索赔未果,遂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取该汽车站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在伍某去洗手间的间隙,快班车的乘务人员在没有交代其他乘务人员或工作人员负责照看行李箱的情况下,离开了车辆去取矿泉水,导致小偷趁机偷走了。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在该汽车站购票乘车,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并生效,汽车站对伍某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负有合理保护和提醒注意义务,伍某亦应遵守汽车站的相关旅客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伍某对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但伍某未办理托运。鉴于其随身携带的是贵重物品,理应谨慎保管,即便未办理托运也应告知乘务人员注意该物品的保管或采取更严谨的保管措施,因此对于其摄像设备的丢失,伍某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律规定旅客有对超过限量携带的行李办理托运的义务,但具体实施标准应由汽车站公布,并对旅客办理托运尽提示义务,汽车站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旅客办理托运进行了告知,因此对旅客行李未办理托运的行为未作提醒可以视为其对该行为的默认,且作为旅客承运单位,汽车站理应针对自身运营特点,加强各方面管理,旅客放置行李后即脱离旅客控制,此时车站理应重视对旅客行李的看管,给旅客提供更为人性化和安全的乘车环境。因此,被告汽车站应对伍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原标题:南宁:未按规定办理托运 旅客丢失行李责任自担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