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过期的月饼馅料回炉再造,上海盼盼食品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法庭上坦言,这样的月饼“从来不送亲友”。

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两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判。一起是使用过期、霉变月饼馅料重新生产月饼,另一起则是进口工业用油用于提炼食用油。

张某是盼盼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和高某等5人为盼盼公司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6月底,5人在明知过期月饼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合谋决定将经销商处退回的部分过期月饼馅料回炉生产。

2012年7月26日晚,他们指使员工在剥离回收的过期莲蓉、椰蓉、五仁、百果月饼皮后,将上述回收的过期月饼馅料掺入锅炉的新鲜馅料中重新生产月饼,直至2012年8月7日案发。

2012年8月1日至5日,盼盼公司将掺入过期月饼馅料生产的月饼销往十余家单位,数量达6994千克,价值100987元。

2012年8月7日,质监部门在盼盼公司厂房内查获回收的过期月饼约3000千克。同年9月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报告,评价送检的盼盼公司成品月饼中检出霉菌超标。

庭审过程中,法官问及“你们做的月饼送过自己的亲戚朋友吗”,被告张某回答:“没送过,因为这是过期月饼馅料做的。”

一审法院认为,回收的月饼馅料系《食品安全法》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根据相关法规,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据此,将过期月饼馅料掺入到新鲜馅料中重新生产月饼并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依法判处盼盼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张某等5人5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12万元不等罚金。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就上诉人提出的案件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及金额等上诉理由一一予以回应,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案件是购入进口工业用牛羊油用于生产食用牛羊油。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及其经营者倪某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购入工业用牛羊油,销售给制作食用油的公司(另案处理)。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谷润公司罚金900万元,睿钧公司罚金1000万元;判处倪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0万元。市一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李燕 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