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3月15日电(记者冯源)杭州市民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把人撞死,不但要赔偿家属损失,而且被法院判刑。他以车辆超过“国标”存在缺陷为由状告车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车辆生产单位承担30%的责任。

这辆车是周某2007年5月花2200元买的,2010年8月21日,他驾车在萧山区某路段与王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王某当场倒地,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周某被判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经与王某家属协商,周某需赔偿对方27万元,他还被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萧山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检验,肇事车辆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6.3公里,整车质量为77.18公斤,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最高车速为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规定,应属于“二轮电动机动车”。

据此,周某认为这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系有缺陷的产品,而自己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晓上述缺陷,于是将生产方杭州市某电动车生产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自己对王某的赔偿,以及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32万元。被告律师在法庭上表示,涉案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装有限速装置。

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自行制订了企业标准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但产品在发票上载明为“电动自行车”,它应该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案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质量缺陷。

法院采信了萧山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为“二轮电动机动车”的检测结果,判处生产企业赔偿原告81000元即承担对王某家属30%的赔偿责任,没有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失索赔要求。

被告方代理律师已表示要提起上诉。

(原标题:“超标”电动车撞死人 车厂一审被判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