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逝后,曹先生兄妹才得知,父亲几年前已将房产过户给继母。兄妹俩认为房产是亲生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遂将继母告上法庭。昨日,硚口区法院宣判,曹先生和妹妹各享有诉争房产1/6的产权份额。

曹先生的母亲去世24年了,2005年,父亲与姚婆婆再婚。2009年,父亲将一套69平方米的房产过户给姚婆婆。这套房本是曹先生母亲单位的福利房,母亲去世后,父亲将其买断,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曹先生称,这套房本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兄妹俩和父亲共同所有。“父亲未经我们同意就私自处置,对我和妹妹太不公平。”曹先生于是和妹妹一同将继母姚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属于他们的产权份额。

法官点评:

承办此案的谢磊法官表示,曹先生的母亲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承租权具有财产属性,该房屋房改后虽登记在曹先生父亲名下,但实为曹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曹先生母亲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应为曹先生兄妹及其父亲共同继承,故曹先生父亲对该房屋享有2/3的产权份额,曹先生兄妹对该房屋各享有1/6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