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31日电(记者王炳坤)清明节临近,公墓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再次受人关注。近日记者从辽宁鞍山市民政系统获悉,部分公墓已实行使用20年须续交管理费政策,但是近几年主动交费的丧户不到一成。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1995年出台的《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需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对此,鞍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介绍,目前很多地方的主管部门对墓地管理费如何收取都没有明确规定,采取各公墓自主决定。

鞍山市已经取得经营执照的5家公墓,只有两家到期后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不是很高,比如鞍山长青公墓的收费标准为: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的10元每年,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100元每年。

鞍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鞍山的经营性公墓最早建于1992年,目前部分墓地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但是主动交纳管理费的不到一成。他表示,公墓开发建设完成后,前期的维护费用低,个别公墓为提高销售量实行免费政策。但随着墓地后期维护成本增加,经营性公墓收取墓地管理费将是必然趋势。他提醒准备清明期间购买墓地的市民,要详细询问目前墓地管理费标准,以及20年后墓地管理费如何收取,最好写在协议书中。

(原标题:辽宁鞍山:“到期”墓地续费的不足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