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1日电(记者周强)《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前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广州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有了刚性的要求,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也成为我国第一部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广州水系发达,全市河涌共1308条,长度4735公里,水域面积7.44万公顷,约占全市总面积的10%。为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广州市于2000年制定了政府规章《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政府机构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规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管理形势发展需要,存在五大不足:一是管理职责不明,管理范围不清,各行政机构管理界限不一,导致政出多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二是管理范围较窄,只涵盖了市区水域,侧重于环境卫生,缺少市容管理内容,没有将农村地区水域纳入管理范围,不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三是缺少保障水域环卫设施的规定,导致水域环卫设施不足,影响水域环卫作业的正常开展;四是执法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得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五是立法层次不高,原《规定》为政府规章,处罚内容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如地方性法规大,影响执法效力等缺陷。

为此,广州市人大在2010年正式将该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列入立法计划,最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

据广州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弥补了原《规定》的不足,赋予了广州市水域市容管理新内涵:一是理念新,《条例》树立了生态城市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新理念;二是范围广,《条例》覆盖整个行政区,明确了水域范围市容环境管理内容;三是层级明,《条例》明确了市、区(县)及街道(镇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四是管理手段多样,增加了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规范、作业标准、行政许可、企业信用管理等手段;五是责任清,《条例》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卫生责任人、行政相对人的职责。

(原标题:广东率先立法确保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