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3日讯 今日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开审理“光大证券被罚内部交易 辩称只是错单交易信息”案。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杨某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庭审会上,杨剑波指出,认可证监会意见,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规定。

以下是文字实录

[审判长]:市场上,任意一大单行为在客观上都对价格产生影响,大单交易的行为人在交易后,是否都有向市场公开它交易行为和行为原因的义务,才能进行后续的相关交易?

[被告]:光大证券作为上市公司具有信息披露义务。

[原告]:原告认可被告意见,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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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状告证监会

光大“8·16”乌龙指事件

庭审直击:

杨剑波:光大乌龙指非内幕交易 认定缺法律依据

杨剑波认为: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光大在内幕公开前反手交易 未合法信披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证监会六大证据认定乌龙属内幕交易 杨剑波否认

证监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 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但是杨剑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杨剑波:8月16日下午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庭审会上,证监会指出,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杨剑波反驳道,证监会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