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4月3日讯,光大816事件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于4月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首次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就光大在816事件中发生的交易事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当天中午媒体传言是否构成信息公开,股指期货没有交割是否计算盈利以及对冲策略是否是既定策略等问题展开激辩

【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该信息在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而由于在此前光大证券于下午开盘通过做空股指期货来对冲上午的错单行为,故被判定为内幕交易。

此问题在庭审中引发激烈辩论。证监会一方表示,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杨剑波一方则表示,根据证券法,除了要求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外,极其重要的法律特性是与特定公司的关联性、重大性、未公开性,这三性合一构成内幕信息。第75条第2款列举内容都是上市公司、发行人的基础信息,涉及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尽管被告有权依据第75条第2款8项兜底条款认定市场当中发生的某些情形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但是该认定不能超越第75条第1款规定,同时应当与75条第2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其他表现形式保持一致性。

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争议点在于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否限于发行人信息。这的确是个专业问题。正确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足以引起交易标的价格的大幅波动的信息,即为内幕信息,也即满足“重大性”的要求。未按照相应程序公开的信息,这个信息就可以认定为内幕信息,即满足了”非公开性”的要求,而不论你的身份是上市公司还是一般投资者。这个信息没有依照正规程序公开前,毫无疑问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并不局限于发行人信息,也不局限于上市公司信息。笼统地讲,足以引起交易标的价格大幅波动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就是内幕信息。

亦有参与庭审的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杨剑波在庭审时说,在与中金所的电话中,他是揣测中金所知情,所以并没有告诉中金所上午的股票交易是错单。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表述也说明,此前关于中金所热线指导其交易的说法并不存在。同时,相关委托人宣读的相关调查证据也揭示了杨剑波本人曾承认未向中金所汇报真实情况。

【中午媒体传言是否构成信息公开?】

在重大信息披露方面,杨剑波认为国内主流媒体已在当天中午针对光大证券自营盘错单交易的事件进行了充分披露,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在8月16日中午已经成为公开信息,因此被告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是当日下午2点22分发布有问题。

证监会则表示,内幕信息公开由上市公司经过一定的程序向市场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体进行任意揣测。当日上午关于光大乌龙指的报道并未经过光大公司确认,当日董事会秘书梅键予以反驳,否认了市场波动是由光大证券乌龙指导致的,市场投资者无法从前后矛盾的报道中得到真实情况。

上述人士表示,信息公开必须具备几个要件,信息披露必须是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的真实意图表达,信息内容是确定的,信息主体是确定的,信息公开的途径是合规的。本案中光大证券所谓“错单交易”的信息,只有光大证券自己知道,任何其他人都不知道,更不知道它的真实意图:是主动成交还是被动成交,应当做何处置,必须首先由光大证券自己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才能算是信息公开。任何其他方式的信息猜测、解读与传播,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公开。

具体到本案中,8月16日当天下午中午(下午1点之前),市场上传言十多种,光大证券“乌龙指”只是传言之一,发布这些传言的主体身份林林总总、无法确定。信息内容和主体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种网站刊载的传言根本就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股指期货没有交割是否算盈利?】

光大证券方面午后进行股指期货做空所得盈利数额是庭审环节第三大争议点。杨剑波表示,光大证券确认收入是基本原则,要求收入是可计算或者确定的,如果收入虽然在帐面构成收益,但是收益不确定时候,该收益不能确认。当日下午卖出了部分期货合约,在股指期货上涨情况下,保证上午与下午72亿元总体上平衡,光大证券下午对冲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平衡当日交易风险。

业内人士就此表示,杨剑波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当天股指期货没有交割,因此证监会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依据。事实上,股票买入当天,损益是按收盘价计算的。期指持仓的损益计算也是按照当天的结算价计算的。

【中性策略是否既定策略?】

杨剑波在庭审中表示,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信息可利用性在光大证券公司无从展现。下午投资行为是中性策略活动,在有了股指期货市场后,中国原来的单边市场已经有健康发展,有了股指期货市场、股票市场,投资者有了自己锁定风险的交易机制,做空意味着可以套保,光大证券运用了做空有效平衡的市场机制对在8月16日发生的风险及时进行了锁定,这是上市公司进行的避险行为。

杨剑波进一步表示,光大证券实施的市场中性策略投资,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投资模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证券投资者采取市场中性策略性的投资交易方式。在现行的证券市场体制下,在市场交易中光大证券无论是主动或被动的产生了单边投资,都要尽快完成对冲,在中性策略交易下完整交易包括了作多、作空两个方向交易,与市场信息变化无关,不应当以内幕信息定义。8月16日因为错单交易发生交易,按照中性投资策略应当进行弥补。关于这种交易模式不是因为发生了8月16日的错单交易才有的,而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在业务规范中已界定的。

上述专家认为,中性策略从投资策略的概念划分来讲是一种既定策略,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战略性安排。但具体到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发生后,就赋予了抽象的既定的中性策略的具体内容,按照原计划投资数量较少的ETF,肯定不会引发股指大涨,可能只需要购买很少的股指空仓。但“乌龙指”引发股指瞬间大涨的真相一旦公开,股指必然迅速回落的判断,只有光大才能做出。基于这样一种信息优势判断就完全改变了他的既定策略,即中午临时急忙开会制定新的策略即进行对冲。任何中性策略都不能在占有巨大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实施,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中性策略交易,都是违法行为。

发稿:辛钡/何巨骉 审校:姜磊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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