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4月4日电(记者曹婷)“只要夫妻双方符合二孩政策,2014年3月27日零点后出生的孩子,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和相关二孩审批手续,就属于政策出生。”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指导处处长马有明说。

4月3日,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向社会公布青海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细则。

据了解,3月26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自3月27日零时起,青海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并取消原有政策二孩的四年间隔。

“符合单独夫妇生育和政策二孩生育的夫妇,以3月27日为界限,以后出生的视为政策内出生,之前出生的视为政策外出生。”马有明解释说。

经过此次调整,青海省此前执行的计划生育“一、二、三”政策变为:城镇汉族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单独二孩、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华侨、归侨的和农村一对夫妇的可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李晓东说,青海将把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目标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确保在近期内(2~3年)将平均年度出生人口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十二五”规划目标之内。

关于哪些人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也做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这两个条件。

关于“独生子女”认定口径,李晓东介绍,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没有同父异母、同父同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

(原标题:青海:“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日起出生的孩子均属政策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