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4月14日讯,大智慧通讯社从多位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处获悉,银监会于近日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对此,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指出,基于对文件中新要求的解读和行文措辞的体味,强监管是三个主题词之一,各项制度的强调也显示出监管层要求信托业降速控风险的思想。

在业内看来,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文中提到“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 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认为,“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和“报告制度”会对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形成一定阻力,而“新产品入市前10 天逐笔向银监报告”则会对信托公司的产品发行效率造成直接影响。

“未来监管报备整体从紧是可以预期的。报备制度的强调,也显示出最高管理层要求信托业降速控风险的思想。”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指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文件指出,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机构处置机制。各信托公司应将该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认为,此次对全行业提出这项要求,会对信托行业的激励和薪酬机制造成较大影响,文件中限制分红和红利回拨制度的提出对股东也会产生新的压力,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对风险项目处置的参与力度,监管层的意图在此非常明显。

对于红利回拨制度,业内指出,公司利润分配后即为股东所得,无论是财务还是法律上都不再是公司财产,“股东回拨”以何种形式进入公司,是股东新增资还是股东借款,红利回拨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在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看来,总体看“99 号文”中监管对信托公司的管理,涉及到信托业务的全过程,包括外部和内部。外部管理主要是监管层通过分类经营机制、资本约束机制、非现场监管等外部机制对信托公司进行约束和规范。内部管理涉及对信托项目前端和后端进行管理,前端通过事前报备要求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控措施等方面把关;后端强调在项目存续期间密切监控、及时预警和风险处置。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指出,文件全文10 页,涵盖内容极广,从风险处置原则到风险防控机制,再到转型方向的明确和未来监管机制的细化,“99 号文”对“杨八条”的阐释已经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并将“99 号文”的解读归纳为9 个字“控风险,强监管,促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