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通讯社独家获悉,银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此亦为此前大行待发优先股等待已久的指导文件。文件指出,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

文件称,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文件还要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中国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