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周一介绍,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银监会周一(21日)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刘张军在会上透露,对于P2P非法集资监管,政府层面,一方面要加强对P2P、众筹等新兴行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比如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启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力度,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阶段。

对于众筹,刘张军介绍,中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约束。同时,众筹类别不同,风险也会不同。P2P类众筹需要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对股权类的众筹、回报类的众筹业务,则需要按相应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据大智慧通讯社之前报道,国务院有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监管的文件拟今年内出台,文件对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做出归类。其中P2P归口银监会监管,众筹等类证券类业务归属证监会监管,央行起协调统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