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南临武城管致瓜农死亡案二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图

早报记者 李云芳

早报实习记者 杨璐

昨日上午8点半,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关于此案的一些传言得到了进一步澄清。昨日下午6点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17日上午,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在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发生争执,突然倒地身亡。

去年12月27日,永兴县法院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四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廖卫昌、骆威平、夏际玉均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而上诉人袁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害人倒地时他并不在现场。

在二审庭审中,合议庭重点围绕案件经过、被害人邓正加死亡原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廖卫昌等四人是否持秤砣或秤杆打击被害人、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

外力诱因被指死因之一

郴州中院在向合议庭勘验笔录、尸检笔录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后,依法传唤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罗斌与刘水平,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人周宁雄、谷贤贵等鉴定人出庭作证。

依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瓜农邓正加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而出血死亡,外力作用是血管破裂的诱发因素。

罗斌说,根据司法鉴定,邓正加的血管畸形处在脑干部位。脑干作为人的生命中枢,一旦受到损伤,后果便相当严重。刘水平说,畸形血管受轻微外力或者自身的影响便可能引起破裂而出血,只要引起出血,不及时采取措施则很容易死亡。

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人周宁雄介绍,邓正加的头、四肢有软组织挫伤,但损伤比较轻微,邓正加的颅底有明显的血管破裂。在受外伤前,他能正常生活,所以是在跟人发生纠纷时诱发的。虽然脑补血管破裂可由多种因素造成,但邓正加因为有明显外伤,所以是外伤诱发,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诱发。

此外,案件的专家辅助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教授刘良认为,导致邓正加死亡的诱因具有多重性,“头面部的轻微外伤只是其中一个程度相对较轻的诱因。”

“没人用秤砣打人”

庭审过程中,多名证人指证,此前广为传播的“城管用秤砣打死瓜农”的说法不准确,但城管廖卫昌等人均承认的确有殴打瓜农邓正加的举动。

证人称陈道福在证言中称其看到“五六个人拉扯邓正加”,但经过上诉人廖卫昌的当庭质证后,陈道福承认,他也不记得具体有多少人,但其证实,现场未看到城管用秤砣打人。 证人文德良笔录的合法性也遭到了辩护人的质疑。文德良仅有小学文化,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还时常把“德”写成“得”。在辩护人的质证下,文德良承认,“以上笔录我看了,和我说的相符”这句话并非他所写。

文德良当庭称,廖卫昌拿手机拍摄邓妻黄细细谩骂城管队员时,邓正加说搞了一次又来,跟你拼命啦。据文德良回忆,城管未拿秤杆和秤砣打人。 此外,包含证人郭五英在内的16名证人均证实,廖卫昌等人一同上前与邓正加争夺秤杆并相互拉扯,拉扯中四上诉人用拳脚殴打、推搡邓正加,邓正加后退几步后侧倒在地死亡。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用秤砣或其他工具击打被害人邓正加。

周宁雄也证实,邓正加头部和躯干都是一些较小的伤痕,符合拳头、指甲、地面碰撞等造成的,排除金属钝器造成的。他说,“如果使用秤砣秤杆的话会形成 T 或 L 形伤痕,不会形成被害人身体上的创口。”

缺少“倒地十几秒”视频

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展示了几组事发现场的视频,还原了城管与邓正加夫妇产生纠葛的原因与经过,展示了邓正加违法摆摊后,城管人员与死者邓正加夫妇因摆摊卖瓜地点问题发生过激烈拉扯的情况,以及事发后城管电话联系120的经过。但这组视频唯独缺乏从邓正加拿着秤杆戳向廖卫昌到邓正加倒地那十几秒的过程。

此外,这组视频显示邓正加亲属向个别媒体报料和个别媒体所报道的廖卫昌的工作牌是邓正加临死前拽下的,且一直拿在手中是不实之词。证据表明,廖卫昌的工作牌系死者亲属在邓正加倒地后,围攻、殴打廖卫昌时,从廖卫昌身上扯下来的。 郴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唐卫华证实,在邓正加的指甲上只检测出他自己的毛发,没有检测到城管人员的。

昨日,辩护律师为廖卫昌等人作无罪辩护,但郴州市检察院请求对廖等四名上诉人依法维持原判。

昨日,邓正加的家属邓青强等人旁听了庭审,但他们只听了二十余分钟便离开了法庭。邓青强说,“出示的证据全是对城管有利的证据,检察院也没有提出应有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