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判长、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惠新表示,就定罪而言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从小马将行凶用的尖刀藏匿于随手可取之处,对张某怀有不满、事发当日发生争执后不计后果的行为特点等分析,小马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另一方面,从小马实施犯罪行为所用刀具的特点、刺戳张某的身体部位及频次来看,都足以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因此,小马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量刑问题,杨惠新解释:

第一,小马有自首情节而且有悔罪表现。

第二,张某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责任又威胁羞辱家庭成员的过错。

第三,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所受刑罚应与其所犯罪刑相当。

本案被告人小马故意杀人的行为依法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在有期徒刑3年至10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但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这一法定量刑幅度内的最低量刑,将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因此,综合考虑全部案情后,法庭决定判处小马有期徒刑5年。

为何认定故意杀人?

为何轻判5年徒刑?

审判长解释两大判决争议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章伟聪

一个是长期在劳教场所服刑,身陷吸毒恶习的“大烟鬼”;一个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用积攒的工资为母亲补交养老保险的“乖小孩”。他们本是一对继父子,然而,去年夏天的一次争执中,继父被刺死,“乖小孩”沦为阶下囚。

昨天下午,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马被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既为父子,为何竟拔刀相向?既为故意杀人,为何又重罪轻判

不借钱便威胁赶走母子

去年11月27日上午,长宁法院的刑事法庭内,小马故意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

站在“被告人”位置上,21岁的小马面庞清秀,透着一丝青涩。在他记忆中,与继父张某相处时间并不多,“他很少在家,只记得他很凶。后来才知道,他大部分时间都在蹲监狱或戒毒。”

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993年,小马母亲带着小马与张某一起生活。此后将近20年里,张某因为赌博和吸毒,先后被行政、刑事处罚。

2012年8月,张某获释回家。此时,小马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了解继父的种种劣迹以及刑满释放不愿正常工作等情况后,他省下每月大部分工资为快退休的母亲补交养老保险。“我已攒了2.5万元,如果不是他,我马上就能为母亲补交3万元养老保险了。”

让小马愤怒的是,不愿工作的张某屡次向他和母亲要钱,引发家庭争吵。小马母亲当庭作证说,很多次张某向她要钱时,小马都说,“妈妈就那么点工资,家里还要开销,没钱的。你以后要钱向我要,别和妈妈吵了。” 但张某仍一再向妻子要钱,不能满足时,便以出售房产、赶走母子俩相威胁。

去年6月28日中午,张某再次向小马要钱,小马说:“这已是第三次借钱了。之前都是我妈跟我借的,后来我才知道是借给他的。”小马当即予以回绝,张某便欲给小马母亲打电话。在张某转身拿手机时,小马拿起了桌上的一把尖刀。

在双方随后的争执中,小马用尖刀刺死张某。

控辩激辩是否故意杀人

在庭审辩论阶段,围绕被告人小马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

控方认为,小马多次用刀刺戳被害人要害部位,具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虽有劣迹,但小马并没想要杀他,不具有故意剥夺张某生命的主观意图,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建议和辩护意见也存在分歧。

控方表示,综合张某存在过错、小马有自首情节且能照顾家庭等因素,建议对小马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

辩护人同样提出,张某劣迹斑斑有重大过错,而小马没有前科劣迹,靠自己劳动生活且省下钱来为母亲补交养老保险,数十位邻居也联名写信为其求情。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昨天下午,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马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持刀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但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且张某长期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责任又威胁羞辱家庭成员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马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