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823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2935万股,保荐机构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一)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9.88%、38.45%、35.39%,公司毛利率稳中有降,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毛利率较低的爆破工程服务业务收入占比从2011 年度的9.59%上升到2013 年度的31.40%,从而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降低,另外,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也对毛利率波动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的销售价格执行由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指导价格,相对较为稳定,但国家指导价格的调整与生产企业生产成本的变化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公司可凭借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稳定毛利率,但如果国家指导价格不能及时反映行业生产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二)在建工程补偿风险

2010 年初,乌鲁木齐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乌鲁木齐事业部生产区及库区进行搬迁,新厂区选址在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马家庄子区域,根据公司与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生产区迁建用地框架协议》,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生产用地约1500 亩,该选址已经乌鲁木齐市、县两级政府确认,公司预缴了土地出让金。

由于乌鲁木齐市规划中西绕城公路与公司新厂区选址冲突,2011 年11 月,乌鲁木齐县政府发函要求公司新厂区重新选址并进行同面积等价置换;2012 年初,公司新厂区进行重新选址,经乌鲁木齐市政府批复,新址最终确定在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区域;2012 年4 月,乌鲁木齐县政府书面承诺对公司已投入的建设费用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后由乌鲁木齐县政府现金补偿,公司原项目投入经双方共同委托的中威正信评估,确定金额为15,244.02 万元(含支付的土地出让金4,758.87 万元)。

2012 年8 月28 日,公司与乌鲁木齐县政府签订《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迁建由萨尔达坂乡改建甘沟乡投资转让协议》,双方对评估金额15,244.02 万元予以确认,其中土地出让金部分4,758.87 万元转为甘沟乡用地同等面积等价置换的土地出让金,不做补偿;设备建安工程853.78 万元主

要为设备购置费,由公司自行处理,不做补偿;土建工程前期投入评估值9,631.37万元所形成的在建工程由乌鲁木齐县政府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2012 年末,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对在建工程进行处置并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2013 年11 月26 日,根据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接萨尔达坂乡投资转让款债务的函》,乌鲁木齐县政府的付款义务由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接,2014 年3 月,公司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承接乌鲁木齐县政府的上述债务,并受让监控报警系统等不可拆除设备254.61 万元,截至招股书说明书签署日,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在建工程补偿仍存在一定风险。

(三)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公司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2.76%、17.55%、9.73%。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短期内还不能发挥效益,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因此存在因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而引致的相关风险。

(四)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公司本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 年12 月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向雪峰民爆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965000087),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2 年11 月17 日,公司通过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65000073),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12 号公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规定,2012 年7 月2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518 号),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地税减免备字[2011]000008 号的《减免税备案通知书》及2012 年4 月9 日的《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同意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公司2010 年度、2011 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 年4 月22 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天地税[2013]113 号),公司2012 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 年暂按15%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2、尼勒克雪峰、和益混装、哈密雪峰三岭、安顺达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尼勒克雪峰

2012 年7 月2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尼勒克县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512 号),确认尼勒克雪峰所从事的工业炸药生产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鼓励类”第四十条“民爆产品”第9 款“连续化、自动化工业炸药雷管生产线、自动化装药、包装技术与设备”的内容。2012 年11 月28 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签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同意对尼勒克雪峰属于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013 年1 月至2013 年12 月,尼勒克雪峰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2)和益混装

2012 年9 月1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新疆和益混装炸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644 号),确认和益混装所从事的炸药现场混装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鼓励类”第四十条“民爆产品”第1 款“炸药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和低感度散装炸药”的内容。2012 年9 月17 日,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同意对和益混装属于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

目为主营业务,且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

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013 年1 月至2013 年12 月,和益混装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3)哈密雪峰三岭

2012 年9 月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哈密雪峰三岭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638 号),确认哈密雪峰三岭所从事的工业炸药生产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鼓励类”第四十条“民爆产品”第9 款“连续化、自动化工业炸药雷管生产线、自动化装药、包装技术与设备”的内容。

2012 年12 月1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三道岭地方税务局签发《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同意对哈密雪峰三岭属于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年12 月31 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三道岭地方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013 年1 月至2013 年12 月,哈密雪峰三岭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4)安顺达

2012 年7 月2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新疆安顺达矿山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517 号),确认安顺达从事的炸药现场混装及爆破作业等

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鼓励类”第四十条“民爆产品”第3 款“炸药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和低感度散装炸药”的内容。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同意对安顺达属于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013 年1 月至2013 年12 月,安顺达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的所得税金额分别为559.98 万元、1,404.19 万元、984.89 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3.69%、7.94%、7.21%,上述优惠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