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25%)

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二类(2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第三类(15%)

中国铝业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中国工艺(集团)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第四类(1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教育部所属企业、贸促会所属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企业、卫生计生委所属企业、国资委所属企业、体育总局所属企业、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第五类(免交)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来源:财政部网站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