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审会重启在即,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告诉记者,在肃清发审会队伍之后,证监会下一步将重拳打击一些涉及到问题保荐、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问题律师事务所的IPO公司。

苏州恒久当年被“先批后撤”,除因明显的专利造假外,还涉嫌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规侵占企业和职工利益,而深圳一家证券公司的投行人员更直言不讳的指出,苏州恒久“业绩严重依赖政府补贴,本就没资格上市”。

苏州恒久光电一内部员工告诉记者,当初地方政府希望增加本地上市公司的数量,开始尽调时公司的内部治理并不完善,不但董事长余荣清为“黑户”,甚至连董秘、审计委员会都空缺。同时,余荣清还牵涉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吞集体利益的问题。

权力寻租、地方保护导致苏州恒久“造假”肆无忌惮,《证券法》等法规对“造假”企业处罚的不痛不痒,更是对“造假”的推波助澜。而作为创业板首批“先批后撤”的企业之一,将苏州恒久称之为新大地、天能科技、万福生科等造假企业的滥觞毫不为过,源头不治,清流难出。权力寻租的链条不铲除,IPO将难免“穿新鞋走老路”。

3月26日下午,苏州高新区火炬路38号一片沉寂,只有从内部偶尔传出的几丝机器的轰鸣声微闻于耳边。这是一家曾于2010年曝得大名的公司——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过曝的却是被证监会 “先批后撤” 的首批创业板“造假”企业之一的恶名。

从外表看,这家公司面积并不大,装修也普普通通,丝毫看不出其是当地政府重点推动的上市企业之一。而在记者驻足的一个小时内,只见对面公司人流穿梭,车水马龙,而恒久光电却显得格外寂寞和神秘,一如恒久光电在造假曝光后对待外界的态度——讳莫如深。

随着IPO暂停期间的市场整肃,苏州恒久疑团中的蛛丝马迹再次牵涉出来。而它未来何去何从,仍牵动着市场的神经,并将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个观测坐标。

据证监会副主席姚刚透露,2014年3月,IPO发审会将重新启动。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告诉《价值线》记者,其实在此之前,肖钢已发出了清理发审队伍为发审会重启开路的信号,2013年12月第15届主板发审委委员颜克兵未到换届即因“个人原因”辞职。而在即将重启的IPO进程中,一些涉及到问题保荐、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问题律师事务所的IPO公司,都有可能被重点调查。

资料显示,颜克兵为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银”)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造假”企业海联讯的签字律师。天银曾在一年内牵连5家公司上市丑闻为市场关注。颜克兵的辞职还透露出另一个信号,那就是证监会对海联讯的查处已经为期不远了。在去年5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对海联讯等8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并表示证监会将坚决查办,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而这一调查名单很可能会加上天银客户苏州恒久的名字。苏州恒久因2010年在招股书中对专利情况“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先批后撤”,天银也被出具警示函。但其第二年便卷土重来,2011年6月再次进入上市辅导程序。至2013年证监会申报名单中再次出现苏州恒久的名字,已是其第三次向IPO发起冲击。只不过保荐机构由广发换成了银河,上市地点也由创业板转至中小板。

然而,有细心的律师在审查完天银为苏州恒久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后,发现了比专利权“虚假陈述”更为严重的“漏洞”,苏州恒久前股东新恒通(全称为“江苏新恒通电缆集团公司”)涉嫌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先上车后补票”,违反相关法律程序,而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存在借机获取额外利益的嫌疑,而天银却对这一明显违反程序的法律行为予以确认,违背了律师的原则,有违职业操守。

同时,《价值线》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明显的专利问题外,苏州恒久还存在严重的管理不规范行为。苏州恒久一内部员工告诉记者,当初地方政府希望增加本地上市公司的数量,开始尽调时公司的内部治理并不完善,不但董事长为“黑户”,甚至连董秘、审计委员会都空缺。此外,牵涉在苏州恒久IPO之中的利益纠葛更是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

《法律意见书》存巨大漏洞

苏州恒久的前身恒久有限最初是由江苏新恒通电缆集团公司、余荣清、陆俊明、李荣林、徐志明等发起人共同出资,于2002年3 月27 日设立。由于恒久有限设立后经营亏损,未能达到投资预期,新恒通于2004 年 3 月 8 日退出。

苏州恒久招股书中称,恒久有限设立时,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新恒通电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恒通)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其经济性质实际为民营企业。

北京律师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这一表述明显“挂羊头卖狗肉”,企业性质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企业“自说自话”滑稽至极。

而对于这一明显欠缺法律常识的表述,天银当时并未指明。因此,证监会给出的反馈意见称,“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新恒通民营企业性质的相关证据及其真实性进行充分核查,并就新恒通是否存在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的情形及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接着,天银于2010年2月28日出具了《苏州恒久首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中称,“经本所律师核查,恒久有限在 2002 年 3 月 27 日成立时,虽然公司控股股东新恒通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但依据吴江市七都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6月29 日出具的”七政发[1998]28号“《关于同意江苏新恒通电缆集团公司(即吴江市恒通通信电缆厂)改制的批复》、改制过程中其与吴江市七都镇农工商总公司签订的《转资协议书》、资产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的支付凭证等材料,新恒通已经完成了改制,只是尚未完成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以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6月15日,吴江市七都镇人民政府于出具了”七政发[2005]26号“《关于同意江苏新恒通电缆集团公司变更营业执照性质的批复》,对新恒通资产与集体无关的情况进行确认。2005年7月5日,新恒通完成了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以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恒久有限成立及2004年3月新恒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退出恒久有限时,其控股股东新恒通的企业性质认定为民营企业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从上述意见书可以看出,新恒通1998年完成改制,而直到 2005年7月5日,才完成了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以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且该改制只经过了吴江市七都镇政府的确认。集体企业职工及相关财政部门的资产审核意见付之阙如。

上述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经相关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后的结果才可作为有效法律依据。而新恒通的改制明显违反程序,效力不足,而且造成个人侵吞集体利益的巨大隐患。

“权力寻租”迷雾

苏州恒久的发展壮大显然绕不开苏高新(全称为“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

在新恒通2004 年 3 月 8 日退出恒久有限的当日,时任苏高新副总经理、现为恒久光电董事的沈玉将之岳母裘亦荷,与余荣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8.18万元受让恒久有限1%的股权,单位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1.46元。

2005年3月8日,苏高新斥资1000万元获得了恒久有限的18.18%的股权,余荣清的配偶兰山英将所持 0.33%股权以15万元转让给沈玉将,恒久光电解释此举符合苏高新风险投资惯例及对所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因沈为苏高新恒久有限项目的投资经理。

入股后,苏高新发挥了他人无法替代的作用。苏高新具有政府背景,能够利用其特殊的地缘优势为帮助公司在当地获取政府补贴提供帮助。有了苏高新作“靠山”,恒久光电在处理与当地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如鱼得水,许多事项上享受了一路绿灯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苏高新入股数月后,2005年6月15日,吴江市七都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七政发[2005]26号”《关于同意江苏新恒通电缆集团公司变更营业执照性质的批复》,对新恒通资产与集体无关的情况进行确认。2005年7月5日,新恒通完成了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以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

不知两者是否纯属巧合,但无可否认的是,苏高新入股后,苏州恒久花费数月完成了他在以往数年内没有完成的事。而且,在苏高新入股后,恒久光电获得的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显著提高。

2006年、 2007年、 2008年和2009年1-9月,恒久光电享受的所得优惠合计分别为54.61万元、530.47万元、455.40万元和375.29万元,占当期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3.72%、30.25%、18.45%和18.29%。

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政府补贴1709.5万元,所获政府补贴(税后)占2006 年、2007年、2008 年和 2009 年 1-9 月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1.63%、55.01%、11.13%和4.13%。

苏州恒久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与获得的财政补贴、增值税优惠等三项净额合计占2006 年、2007年、2008 年和 2009 年 1-9 月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3.86%、90.63%、34.49%、26.06%。

而在苏高新参股前, 受规模较小、资金短缺等因素制约,恒久有限于2004年亏损-259.31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85.75 万元, 余荣清将其自有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的方式仅从银行取得了100 万元的抵押贷款。

投桃报李

在眼看上市即将获得成功之际,恒久光电开始大宴“亲朋”。

2009年1月18日,苏州恒久股东会一致同意: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苏高新”)、江苏昌盛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昌盛阜”)、苏州工业园区辰融投资有限公司、闫挺、赵夕明、顾文明对苏州恒久进行增资,苏州恒久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250 万元增至人民币 2531.25 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斥资1000万元认购恒久有限4.45%的股权的昌盛阜正是沈玉将的关联公司,沈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之职。沈分别持有江苏同兴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下称同兴财富)、苏州太谷电力有限公司20%、9%的股权, 在这两家公司中同时担任董事职务,昌盛阜的股权投资运托管给为同兴财富。

如果上市发行顺利,苏州恒久高达77.04倍市盈率发行定价、711.7亿资金热捧、158倍网上超额认购,昭示着又一批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从此诞生。但“虚幻”的专利和补贴撑起的利润显然难以支撑苏州恒久的未来发展,其没落又注定将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但不幸中的万幸,不知是否对寻租来的权力过分自信,苏州恒久对专利所有权进行了过于明目张胆的“虚假陈述”,而显然忽略了这与国家专利网站上的事实大相径庭,因此其上市路戛然而止了。

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如果恒久光电当时更加小心一点呢?这背后的权力寻租又将如何被放任自流,难以监管。

IPO前景堪忧

世易时移,证监会对IPO造假的处罚越来越大,容忍度越来越低。苏州恒久是否与时俱进了呢?

但遗憾的是,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信息发现,三年前导致苏州恒久上会被否的专利失效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苏州恒久光电此前披露,公司拥有4个专利编号分别为ZL200430054254.9、ZL200430054255.3、ZL200430054256.8、ZL200430054257.2的外观专利和1个编号为ZL200420058463.5的实用新型专利。而监管部门否决公司上市的原因就是上述专利均已经被终止使用,并且上述专利的终止对公司产品有不利影响。

截至发稿时,记者发现,上述专利仍为因未缴年费导致的终止状态或“视为撤回”状态。

事实上,苏州恒久的上市本就有点“赶鸭子”上架,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先天“痼疾”。恒久光电一内部员工告诉记者,当初地方政府希望增加本地上市公司的数量,开始尽调时公司的内部治理并不完善,不但董事长为“黑户”,甚至连董秘、审计委员会都空缺。

一些投资者担心,由于大股东身上具有境外概念,今后这些大股东对公司的忠诚度值得担忧,且一旦发生特殊情况,大股东很有可能将少数股东权益向境外转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斩断“权力寻租”利益链

“权力寻租”导致恒久光电“造假”肆无忌惮,《证券法》等法规对“造假”企业处罚的不痛不痒,更是对“造假”的推波助澜。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苏州恒久4.16亿元的募集金额,意味着公司将受到416~2080万元的罚款。

而恒久光电只是遭遇“先批后撤”,并按照《证券法》26条规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除其前保荐人广发证券遭带证监会警示外,对“造假”责任人及“利益链”其他各方牵涉忽略不计。

对此,曾代理东方电子股民诉讼案的知名律师涂勇深表感慨,涂勇告诉记者,境外新股上市程序简单,没有层层把关制度,只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但一旦上市后监管就特别严厉,上市公司一旦造假,可能面临倾家荡产的局面。与国内企业造假的处罚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作为创业板首批“先批后撤”的企业之一,将恒久光电称之为新大地、天能科技、万福生科等造假企业的滥觞毫不为过。源头不治,清流难出。权力寻租的链条不铲除,IPO将难免“穿新鞋走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