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5月16日讯,5月16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推进检验制度改革。针对当前机动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等新举措。

《意见》表示,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破解车检难题,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推出试行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加强检验监督管理、强化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新举措,推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

《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同时,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预约检验、延时检验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意见》还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注检验机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意见》明确,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质量监督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发稿:邹莹/古美仪 审校:张子鹏/王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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