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再融资办法发布,即日起实施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已完成并正式对外发布,两个办法即日起实施。据介绍,创业板首发办法放宽了财务要求,取消了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再融资办法中设置简明统一发行条件,推出小额定向发行机制,支持上市公司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份,强化再融资责任意识。

■本报记者 周涵

创业板首发门槛降低

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面。

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首发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另外,《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也被废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九大行业。

而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也做了部分采纳。

一是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因此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证监会将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

二是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新增的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证监会回应称将在后续相关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

“不保荐不承销”也可定向增发

创业板再融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明确相关表述等方面内容。

首先,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为进一步清楚表述避免歧义,将部分条款做了修改。二是关于中介责任,有意见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明确“12 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的起算时间。证监会采纳了该建议,修改了第五十五条,将起算时间规定为“自确认之日起”。

专家说法

创业板扩容是利好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此次发布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再融资办法,表明了决策层对于创业板定位的改变。“未来的创业板将有更大的包容性”,董登新坦言,现在的创业板只有300多家企业,太“袖珍”了。

“以往的创业板看重的是企业的高成长性”,董登新表示,但从这次的首发办法来看,将来的创业板可能会比照美国纳斯达克的模式发展,除了高成长性的公司,高科技及创新型的公司也是创业板的主力。“有利于拓宽创业板的上市企业资源”,董登新说,更多的企业将有资格到创业板融资,而投资者也有更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同时,董登新表示,此次发布的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