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4]140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快推进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4年中央排污费支出预算,具体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详见附件。该项经费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请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环保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2014年排污费支出(第二批)项目预算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30日

(原标题:关于下达2014年排污费支出(第二批)预算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