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游客安全是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

早报记者 李燕

2010年,赫先生一家三口通过旅行社订购自由行产品前往马尔代夫旅游,不料赫先生夫妇在下海游泳时双双溺水身亡,留下尚未成年的女儿晓轩。处理完后事后,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双方父母与旅行社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

近日,案件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后,旅行社同意赔偿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父母共计27万元。

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2010年夏天,赫先生与上海一家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全家参加该社组织的4晚6天马尔代夫伊露岛游,并支付了团费3.8万余元。然而行程第3天,赫先生和妻子在马尔代夫伊露岛南端的天然海域内游泳时发生意外,两人不幸溺亡

2013年5月,两人的女儿晓轩及赫先生夫妇双方的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总计240余万元。原告方认为,旅行社在向赫先生夫妇提供的行程单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同时,旅行社未安排领队和导游,致使意外发生时,游客不能得到及时救助,以致溺水身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赫先生全家与旅行社之间是“机票+酒店”的自由行委托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需要旅行社委派领队。而且出行前,旅行社已在合同和出团通知书上作了安全提示和警示,因此旅行社不存在过错。

经查,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游客已明确知晓户外部分活动为高危娱乐,在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各种条件后才自愿参加;并自愿承担因参加上述活动而发生任何事故可能造成的任何后果。然而,在该补充条款的页面上,并没有双方的签字。

自由行也应提供安全保障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点是一个天然海域,游客在对海况、水文均不熟悉的情况下下海游泳,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旅行社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的内容过于笼统,未针对目的地马尔代夫通常的旅游项目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予以特别告知和警示,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缺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赫先生夫妇对到自然海域游泳风险预知不足,对自身条件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份额。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共赔偿24万元。

宣判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市二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同意支付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双方父母共计27万元。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顾晓燕指出,“自由行”产品并不影响游客与旅行社之间订立旅游合同的事实。保障游客安全是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应当全面履行的规定,旅行社在与游客形成合同关系后,无论是采用组团还是自由行的旅游方式,旅行社对旅游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对景区环境熟悉的专业旅行社,应当充分告知游客相应的风险,使游客对即将旅游的目的地环境有充分、全面的认知,确保其人身安全。当然,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合理预见旅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承担相应的自我保护责任。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顾晓燕指出,“自由行”产品并不影响游客与旅行社之间订立旅游合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