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俞立严

“当时就是觉得在一些发达国家,公共场所不让随便吃东西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周蓓华说,她在提案里曾举了一些例子,如,美国纽约市参议院在2012年通过了严厉的条例:禁止在地铁上吃东西,违者将处最高250美元的罚款;新加坡规定地铁内严禁吃喝,初犯者可被罚款30新元,一旦被控上法庭,重犯者可被罚500新元。由此,她才“建议在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中增加禁止饮食这一条款”。

然而上海“地铁禁食”遭遇了几进几出。早在2013年4月亮相并征询上海市民意见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就将“在车站、车厢内饮食”列入禁止行为,但到2013年6月召开法规解读会时,草案里已没有了禁食条例内容,当时有关部门表示,这是因为饮食的认定困难,执法实际操作性也很低。

到2013年9月二审时,有些委员、人大代表和市民建议在轨交设施范围内禁止饮食,或禁止在车厢内饮食。也有些委员和市民认为,这不宜由法规规定。

“我就好奇了,如何界定 吃 这个标准呢?嚼口香糖算吗?就算在吃韭菜饼,怎么抓呢?上下班已经够挤了,再派人巡逻,而且还要逮在咬吞的瞬间,多麻烦!”有市民说。

在当时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中,80%以上的上海市民同意在一定范围内禁食。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认为,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饮食行为有一定的必要性。因此,在当时提交审议的新草案中,“在车厢内饮食”又被纳入了十二条禁止行为中,这也意味着上海有望首次通过立法明确轨交车厢“禁食令”。

然而,当2013年11月底,《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时,此前的轨交“禁食令”相关条款被删去了。

“有的委员建议,将禁止饮食的有关规定纳入轨交乘客守则调整,法规暂不做禁止性规定。”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丁伟说,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禁止饮食行为的规定被删去。但委员们同时建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对这一问题予以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交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乘客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最终,上述建议在2013年12月16日征求意见的《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落实,以“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的守则条款得以体现。这也意味着,几经变化后,禁食内容没能通过立法在法律效力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中出现,但是以乘客守则的形式确定下来。

在北京,禁食立法的过程同样几经波折。2014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提出的“地铁禁食”并将进行罚款的条款引发公众热议。之后,北京市法制办认为地铁里进食等行为并不是威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直接因素,因此在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稿中,将该条删去。

2014年5月22日,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交的代表集体意见的报告中,又建议增加禁食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郭普金称,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网上调查,有80%网友同意禁食等内容。他透露,“当时想将其作为乘客守则由企业来规范,后来我们觉得作为安全方面的法规,应该有这些禁止条款。”

根据建议的条例草案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董文勇日前表示,他对地铁进食持反对态度,并认为很多不文明现象是需要法律来禁止的,虽然车厢进食是道德的问题,但一定程度上讲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地铁车厢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在里面吃东西造成气味污染,残渣不利于公共卫生。

董文勇指出,以往法律更多是关注比较大的利益的调整,随着法治建设深入,很多边边角角的问题也可以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可以为一种新的道德规范的树立提供支撑和保障。“要禁绝在地铁车厢内进食的现象,法律手段是最有效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董文勇日前表示,随着法治建设深入,很多边边角角的问题也可以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可以为一种新的道德规范的树立提供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