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严重污染环境加大处罚力度:据上海实际情况对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予以提高。如将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双罚制”:针对大气环境违法单位的责任人追究个人责任,对五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违反规定超标污染的;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

行政问责机制: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阶段性差别电价:对因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向其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