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7日讯 见习记者刘泉江报道 针对私募基金备案“有违私募基金私密性”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今天表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当“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为便于对私募基金运行进行事后监测,这一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要求提供的基本信息非常简单,且协会制定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不存在“有违私募基金私密性”的问题。
  该发言人表示,为释放私募基金活力,证监会坚持“重在行业自律”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置前置审批,仅基于协会登记备案的基本信息进行事后统计和风险监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关注其风险外溢性,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坚守“诚信守法、不变相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条底线。对私募基金的日常运作,特别是投资方向、持仓比例等投资活动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