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涉农、小微等六项贷款不再计入

继定向降准之后,金融系统支持实体经济再迈一步。

银监会6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扩大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和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减小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以此“松绑”银行存贷比管理。《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

“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早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也指出,银监会此举有助于银行增加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由于没有涉及同业存款等,也有业内人士直言,银监会此番出台的政策要“弱于预期”。

对于下一步动作,银监会称,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同时,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三方面调整

所谓存贷比,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在6月6日银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对此给出了银监系统一个最清晰的说法,称“由于75%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这是不能突破的,只能在未来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再进行调整……但将适当调整分子分母的内容”。

而昨日,银监会宣布了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

第二,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力度弱于预期

不过,从早报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此次银监会调整存贷比的力度要弱于此前市场预期。

从银监会取消纳入分子(即贷款)口径的指标看,将小微企业贷款等取消纳入基本符合预期,也有助于鼓励银行增加相关贷款。但是,银行最终放多少小微贷款,更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小微企业本身的资质。而“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业内人士说,估计规模都不大。

分母(即存款)方面,银监会将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纳入统计范围,但可转让存单试点还未开始,而后者只对外汇存贷比较高的银行有益。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分析师鄂永健称,“粗略测算,这会降低整体存贷比约2.5个百分点。”

而据早报记者此前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如果按照业内所期待的,将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考核,那么不同银行存贷比至少会降低5个百分点,多的甚至可以降低20个百分点以上。

中长期还会调整

不过,此次银监会宣布政策也不是没有看点。

譬如,在分母中增加大额可转让存单,鄂永健说,目前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尚未正式发行,静态看基本没有影响,但这将会鼓励银行通过发行大额存单来扩大负债来源,对促进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推动银行负债多元化有积极作用。

更重要的是,银监会表示,中长期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这暗示存贷比指标在合适的时机还会有进一步调整。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说,在目前实施的巴塞尔协定III中的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比贷存比更细腻、更全面,其实施之后,能够相应减轻或替代贷存比指标所承担的流动性监管功能。即使现在全面废止贷存比,也并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银监会并强调,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同时,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密切跟踪分析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状况。

录入编辑: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