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评论

被害人施压的确影响了法院依法判决,影响到很多冤案的翻覆。其实,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这层窗户纸早该被捅破:谁都无权干涉司法独立。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1996年,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儿当场死亡。之后,同村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捕,并遭到公诉。但此案“矛盾点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适用“疑罪从无”,判决无罪。1998年10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此案时,委员们都在宣判无罪的决定上签了字,甚至列席的市检察院也没有提出异议。

但,案情发生了戏剧性逆转:受害者家属周继鼎在法院服毒自杀,之后阜阳市中院180度地改变了原先决定: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安徽省高院的发回重审,也只是让阜阳市中院将判决“降低一格”处理。

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的新闻,在昨天由澎湃新闻网刊发之后,引起舆论热议;当天下午,安徽省高院就做出了回应:“现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进行审查。”

其实,法院的审判只能有一个标准,就是法律。既然刑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控方无法提供充足有罪证据,那就必须判决无罪,是谓“疑罪从无”。法院依法宣判无罪,是法官的天职;但这些年,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激进施压,却让一些法官不敢坚守法律。虽然“被害人家属自杀,由无罪变死刑”案例极为罕见,但很多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不判不放,“疑罪从挂”十来年,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拉抽屉”的并不少见。

比如,河南叶县农民李怀亮涉嫌一桩杀人案,于2001年被逮捕。此案经历了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但都因为“证据不足”,一直未做出终审判决,李怀亮被关押了近12年。又因为李长久未被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平顶山中院为了“息访”,居然于2004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法院“承诺”判李怀亮死刑,而对方则不再上访。直到去年,法院才顶着压力做了无罪判决。

再如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该案历时8年9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2010年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同时,辩护人却发现越来越多的涉嫌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疑点。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但就在上个月开庭时,念斌的辩护律师遭到被害人家属的围攻、谩骂。

甚至,很多案件的法官私下里坦白承认:不敢依法改判,就是因为没做通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可以说,被害人施压的确影响了法院依法判决,影响到很多冤案的翻覆,也成为很多法官的内心煎熬。

被害人一方为向法院施压,向舆论喊冤;被告一方觉得冤枉,也要向舆论喊冤;两股势力在舆论场里扭拧、纠缠在一起,受众往往“凭着感觉”下判断:小贩杀城管,自然有冤情;官二代开车撞死人,自然有“猫腻”。

其实,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这层窗户纸早该被捅破:谁都无权干涉司法独立。

首先,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一断于法,坚持司法独立,不迁就于“维稳”,不迁就于长官意志,不用法律原则与当事人讨价还价,那是自贬司法权威,只会让人觉得法律有“弹性空间”,增加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导致更多的“信访不信法”。

其次,“捅破窗户纸”绝不是预设立场,打压方兴未艾的舆论监督。事实上,任何案件,特别是公众案件,都可能引发舆论争议,对司法机关形成压力。关键要看司法机关的承压能力,不曲法阿贵,不曲法媚众,这才是司法独立的试金石。正像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说,虽然法官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

当然,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应该加深——法治只是保障司法在可以预见的公开程序中运行,它不能保证绝对不发生冤案,它更不能保证每个“坏人”都得到严惩;甚至“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的确会导致一部分“坏人”得不到追究,但这是法治的代价。法治只能最大限度保证无辜者不受到错误的追究。申言之,公众不能期待警方做到“命案必破”,那不科学,也可能成为制造冤案的温床。

公众的法治意识要提高,舆论监督的边界不容逾越,但关键是法官有所担当,在舆论、被害人以及长官的各种压力之下,不“假摔”,不撒娇,靠一以贯之的坚守法律赢得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