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款返还”机制可能使办案机关的积极性随着案件“经济价值”而变化。

早报评论员 任大刚

反腐败正在轰轰烈烈进行。2013年,全年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数据还显示,最近5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其余一律上缴国库。但上缴到哪一级国库?由谁上缴?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上缴办案机关所属的本级国库。据《潇湘晨报》报道,去年下半年,县财政收入不足2个亿的湖南省国家级贫困县古丈县出动80%的警力,耗资300万元,在与湖南邵阳、湖北等地警方的“角逐”中抢得先机,破获一起横跨数省的网络赌博案,追缴的罚没收入高达1.45亿元。按照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地方的规定,古丈县2013年度的财政收入因此增加了1.45亿元。

至于由谁上缴,最近《法制日报》刊文指出,在实际操作中,赃款的上缴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判决后办案机关均可上缴。

这两个问题带来的弊端不可忽视。

首先是“案款返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纪律,办案机关收缴的违法所得,应该上缴地方财政,他们的支出则由地方政府财政另行拨付。但是上述古丈县的案例中,当记者询问“完成上亿资金的 创收 后,作为主要办案单位,古丈县公安局是否会得到一定比例的经费返回?”时,办案民警李程分析称,“肯定有返回,但这么大的金额,肯定不会按惯例来返。”一位在警界工作了十多年的人士介绍称,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上缴当地财政后,一般会以办案经费的形式得到部分返回,“不返一些的话,哪个有办案积极性?”

可以确认,其一,在“收支两条线”之外,办案机关按比例返还罚没收入、赃款赃物的办法,在不少地方存在;其二,对地方公共财政来说,如果遇到预期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很高的案子,必定出现争相办案的热情。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办案机关的积极性可能会根据案件的“经济价值”而定,二是可能变相鼓励地方有关部门插手案件判决。

其次是在涉案财物的扣押、冻结、处理等诸环节,存在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现象。诸如:办案过程中扣押、提取涉案物品存在随意性;对不同嫌疑人扣押的物品混放,没有一案一档;在处理环节审批不严、久拖不决、尺度不准;填写法律文书不规范,白条入账,没有具体办理人员也没有领导签字;对所扣押物品的记录不够具体,物品的质量、重量、成分等都没有体现出来……

管理上的混乱,也为涉案财产处罚的争议埋下了伏笔。最近一两年,浙江本色集团集资案中,主犯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一直在质疑本色集团的涉案财产被贱卖,吴永正称,“政府此前对吴英资产的处理可以用 贱卖 来形容,上亿元价值的资产最终只卖了1000多万元。如本色概念酒店至少价值5000万元,拍卖所得为450万元,不到1/10;30辆汽车价值2000万元左右,其中包括有营运权的出租车,最终拍得390万元。”

吴永正的指控是否真实,需要司法机关认定。但是他所陈述的事情并非孤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曾说,“涉案财产是一块大肥肉,公检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争执不下。”据他所知,有的地方还要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计划改革纲要2014-2018》中,再次强调严格“收支两条线”,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而不再是上缴同级国库。

罚没财物去向明明白白、没有争议,应是改革成功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