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7月24日午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天龙光电,300029)公告了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超日,002506)终止合作造成的影响,预计2014年度和2015年度将损失1469.95万元。

根据天龙光电和*ST超日的约定,双方将共同分摊合作项中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金额为3312万元/年,而根据*ST超日的公告,双方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期间,天龙光电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747.25万元。已确认租金(折旧费)冲减应收账款241万元,尚未冲减应收账款506.25万元。

天龙光电在公告中表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应收上海超日货款11214.36万元,仍按90%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10092.93万元,应收账款净额1121.43万元。

此外,天龙光电称,原先与*ST超日签订的《合作生产经营协议》合作期限为两年,尚有17个月合作期未完成,本次对*ST超日合作生产协议提前终止,将不存在17个月租金费用对应收账款的冲减,预计对2014年度的净利润影响为-489.98万元,预计对2015年度的净利润影响为-979.97万元,具体影响结果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013年11月1日,天龙光电与超日太阳签订了《合作生产经营协议》。双方约定,超日太阳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公司、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提供厂房、部分生产设备、技术工艺,天龙光电则负责购买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并提供部分流动资金,双方合作生产光伏产品,时限为两年。截至当时,天龙光电对超日太阳的应收款余额为1.15亿元(含洛阳超日、九江超日),而天龙光电也评估超日太阳支付存在明显的困难。天龙光电认为,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可充抵部分应收款;且在当前光伏行业复苏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生产的模式是可行的。双方也约定:“如果资产重组收购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友好合理地解决后续问题。”

7月23日,双方不仅终止了合作,而且由于洛阳、九江两家“超日系”公司的部分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经双方约定,超日太阳应承担折旧费747.25万元。此外,天龙光电委托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与超日太阳进行光伏电池的生产合作,因此天龙光电与恒能光电也解除了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