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主要业务包括城市燃气储、输、配、售,基础设施建设,燃气工程设计、安装、燃气计量检测、压缩天然气经营。截止2013年末,燃气集团资产总额超过62亿元,拥有全资子公司15家、分公司10家、参股公司2家、控股公司10家。天然气供应范围已覆盖重庆市24个区县,服务客户突破342万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城市燃气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据招股书显示,

目前,我国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和销售价格均实行政府管制。2013年7月以前,国家发改委分别制定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及跨省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实施后,改为对门站价格(出厂价+管道运输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门站以下的价格(即城市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1年12月26日起,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根据该通知的精神,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上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2013年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随着我国天然气供求矛盾的加剧,2006年我国已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且进口数量快速增长,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目前,国际市场上天然气价格通常采取与原油或石油产品价格挂钩的方式,随着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攀升,进口天然气价格也不断上涨,形成国产气价格低、进口气价格高的格局,因此上游气源供应商通过涨价疏导成本的意愿日趋强烈。

在城市燃气上游价格市场化导向明确、终端销售价格仍然实行政府管制(除非修改相关的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背景下,本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虽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明确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但是,在上游(门站及以上)价格调整频率加快的趋势下,如果公司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同步、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将会对本公司当期的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举例说明:

1、2010年4月15日、6月1日,国家发改委先后上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重庆市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随之同时顺价调整,但居民用气价格因需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未能同步及时上调。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后,重庆市主城九区及各区县才于2010年8月-9月陆续上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经测算,由于此次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滞后于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时间,直接导致公司2010年营业利润减少5,682.64万元。

2、为疏导因中石油实行综合门站价而增加的购气成本,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2】383号,自2012年10月1日,对重庆市除居民、化肥用气以外的天然气价格暂行综合门站价结算,并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此次调价详情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章之四、(六)“报告期公司主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的相关内容)。但此次调价时,集体商业用气价格并未顺价调整到位。为此,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拨付天然气调价成本补贴的通知》(渝财企【2013】726号),重庆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3,198万元,专项用于弥补本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因集体商业用气价格并未顺价调整到位产生的价差损失。

尽管对未顺价调整产生的价差损失,重庆市财政局给予了公司一定的财政补贴,但由于政府补贴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仍然受到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