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华鑫股份大股东虚假陈述案作出判决,判令华鑫股份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下称仪电控股)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投资者刘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并以71024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24日至2010年8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赔偿。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597元由被告仪电控股承担。

判决还说明,如仪电控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者:苏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