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科技诉上海康铨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根据公开的信息,金利科技的诉请为:要求上海康铨履行利润补偿条款。具体的补偿方式为,由金利科技按照一元一股回购上海康铨持有的约666万股公司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金利科技与上海康铨之间的利润补偿条款是一个典型的对赌条款。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有诸多争议,并无定论。总的来说,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对赌条款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受法律保护。

但本案恰恰在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上存在疑问。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根据回购方案,金利科技将出资约666万元回购股份并注销,该方案的实质是金利科技支出约666万元而没有获得任何财产,对于金利科技债权人而言,该回购方案减少了金利科技的偿债能力,债权人利益受损。

如果法院从上述角度考虑该问题,有可能会以该对赌条款对第三人权益构成潜在威胁为由而否认对赌条款的效力。

也许有人会说,上海康铨高价认购定向增发,又以一元一股的价格出局,受损的是上海康栓而不是金利科技,在此过程中金利科技是获利的一方,增强了偿债能力,怎么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呢?

的确,从定向增发算起,金利科技是获利的一方,从本次回购的角度看,除上海康铨之外的金利科技现有股东也是受益的一方,但如果从增发完成后的债权人的角度看问题,金利科技则是因履行对赌协议而“损失”了600多万元,并且,还有可能因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达标而继续产生“损失”,该种损失并非经营风险,而是协议双方履行协议的结果,这对债权人而言,确有不公。

本案的最终走向,要看法院如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对赌协议效力之间权衡,而金利科技一方,如果从合法减资的角度阐释对赌条款的合法性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做出安排,仍然极有可能赢得最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