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8月26日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周一作报告,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相比三审对地方发债用途表述做出修正,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专家分析,四审稿收窄了地方发债用途,只用于文化、教育等公益类项目支出,避免地方政府发展债务经济。

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3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和三审稿相比,此次四审稿对地方发债用途规定有了新变化。在三审稿中,草案明确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门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四审稿则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对于上述变化,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告诉大智慧通讯社(微信:DZH_news),三审稿对地方发债用途范围界定相对模糊、宽泛,所谓“部门建设投资”可能会涵盖部分非公益性支出、竞争性领域支出,如工厂建设;四审稿则明确地方发债只用于公益性支出,限定地方发债用于文化、教育等公益类项目支出。

所谓公益性资本支出通常包含公共项目支出,包括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保等领域。“四审稿收窄了地方发债用途,意在规范举债行为,避免地方政府搞债务经济。”张德勇强调。

除建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发稿:丁开艳/曹敏慧 审校:张威/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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