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指定单一信托,信托公司也需要了解尽调情况,从而决定项目的选择。国联信托这几只项目的选择过于大意。”

“中技系”的资本大厦倾倒之后,遗留下一地债权债务“废墟”等待清理处置,最近,处置陆续有了结果。

此前,国联信托曾受委托成立过四款单一信托计划,向深圳中技实业发放贷款,随后四款单一信托纷纷遭遇违约,进入抵押、质押物处置阶段。

据了解,4款单一信托中3笔资金委托方为江苏新扬子造船,已有两款单一信托受益权由赛伯乐绿科接手,另一笔资金来自亚星锚链,已通过土地抵押变现方式支付本息。

上述4款单一信托成立时间均在2010-2011年间,国联信托表示,这几款信托项目均属于事务管理型通道项目,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并自愿承担信托项目的一切风险和损益,信托公司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信托受益权易手

早在2010-2011年,江苏新扬子造船曾三次委托国联信托成立单一信托计划,并指定资金用于向深圳中技实业发放贷款。

其中2010年2月和2011年6月成立的两款单一信托分别以深圳中技实业持有的1580万股和1000万股*ST成城股票作为质押担保。

新扬子造船并未持信托受益权太久,2012年便将受益权转让给江阴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而后,中技实业因未能按期偿还贷款,信托计划违约,在申请司法执行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执行裁定,对质押的*ST成城股票强行司法扣划,国联信托作为受托人,受让公司25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76%。

现在下一个接盘方出现了。

*ST成城9月10日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绿科”)将以6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国联信托两个单一信托计划受益权,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权益变动后,赛伯乐绿科接手债务同时成为*ST成城的第一大股东。赛伯乐绿科接盘的消息传出后,*ST成城的股价一路上涨,若按照当下的股价,2580万股已价值近1.6亿元。

除上述两只信托计划外,国联信托还在2011年7月与中技实业签订7亿元的贷款合同,用于中技实业天津铜锣湾项目开发,由天津隆侨商贸为信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两处房产。并由中技实业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而信托在成立后第一季度付息时即出现逾期,随后违约。截至目前,7亿元资金仍在处置过程中。

国联信托表示,该信托计划亦由新扬子造船委托设立,在合同违约后,我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办理了后续事务。但根据合同的约定,暂不能披露处理信息。

知情人士透露,该信托计划违约后已经走向司法程序,但目前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据了解,江苏新扬子造船为扬子江船厂的子公司,而“中技系”旗下上市公司*ST国恒曾经的控股股东正是扬子江船厂董事长任元林。

抵押物变现清偿

除新扬子造船外,2011年7月,国联信托还接受亚星锚链的委托,设立单一信托计划,资金规模2.5亿元,同样贷款给深圳中技实业,之后亦同样难逃违约的命运。

2012年4月,亚星锚链公告终止国联信托资金理财。2012年底,亚星锚链收到深圳中技承诺函,承诺2013年一季度末前偿付亚星锚链2.5亿元信托理财产品的全部应付利息。

由于中技实业仍未能及时还本付息,亚星锚链指令国联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据当时评估,抵押土地的价值约为5.26亿元。

然而处置过程并不顺利,公司发现,委托理财的抵押物虽未被设定多重抵押,但抵押物已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执行司法查封,查封期二年。

现在查封期已过,亚星锚链公告显示,抵押物已于2014年6月完成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925亿元。

信托计划当时设定的年化收益率为15.2%,信托报酬0.2%,以此拍卖价,并不足以覆盖本息。

但上海地区一信托风控人士表示:“按照信托计划抵押物处置的普遍情况来看,能够收回本金已经是较完美的结局。”

信托通道权责规范

在“中技系”的债务关系中,国联信托虽屡次为事件出面,但其实际角色仅为通道。

国联信托相关负责人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为中技实业提供贷款的四款信托均属于单一指定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合同约定信托项目的风险及损益由委托人承担。”

国联信托在上述单一信托计划中的角色也很明显,*ST成城的文件中多次提及信托为受托方,资金投向由委托方指定等。

上述国联信托负责人亦表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收取的信托报酬也比较低。”

该人士同时称,这类业务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不在信托公司职责范畴。

“类似情况下,同样会给信托公司带来不利影响。一则拖延管理时间,牵扯精力;二则单一信托发生风险,亦能说明国联信托在选择项目上不够谨慎。”前述风控人士表示。

就上述亚星锚链单一计划为例,亚星锚链证券事务代表曾表示,公司及国联信托都对中技实业进行过尽职调查,双方都未发现问题。

“即使是指定单一信托,信托公司也需要了解尽调情况,从而决定项目的选择。国联信托这几只项目的选择过于大意。”上述人士补充。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的管理,在今年上半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中亦被作为重点提出。文件表示,信托公司需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

与做企业资金通道相比,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存在的风险更大。99号文显示,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等形式规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