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检察机关获悉,自2014年3月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

西安市检察院会同沙坡地区检察院发现,西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因受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保外就医期限已过但未被及时收监。安康市检察机关发现,紫阳县法院在2011年至2013年审判的金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3起贪贿犯罪在作出有罪判决后,均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遂对3起案件细致核查后认为,3名罪犯病情未达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程度,并及时向紫阳县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监督对3名罪犯依法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