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刘迅 通讯员 张璇)借款190万元,因不愿还钱被起诉,庭上调解同意还钱,转身收到货款又不见人影。日前,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确认杨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缴纳罚金1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彭某某借款,共计190万元,但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无奈之下,彭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杨某某同意还钱。

随后,杨某某于一项生意中拿回货款30余万元,加上其他投资渠道获得的收益,已具备偿还借款能力,但杨某某却拒不偿还。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杨某某才如数偿还欠款本息。

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青山区法院就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一案进行审理,认定杨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确认其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计收其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法庭当日没有做出宣判,将择日做出判决。

制图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