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燕

2岁幼童东东醒来后独自出门在楼道玩耍,不幸从10楼窗户坠落身亡。东东的父母认为,物业疏于管理,邻居堆放杂物于楼道窗户导致儿子攀爬上窗户坠亡,要求物业和堆物邻居承担一半责任,赔偿44万元。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和堆物邻居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担责2%赔偿1.7万余元;两堆物邻居周某、胡某各担责4%分别赔偿3.5万余元。

家中孩子一人门未反锁

2012年10月17日傍晚,租住在浦东某小区1003室的樊女士接到丈夫张先生电话,要求其下楼骑车到小区门口接他,而此时樊女士没顾及2岁儿子东东尚在室内睡觉,拉开门匆匆下楼,出门也未将房门反锁。待樊女士接到丈夫回到楼下时,发现儿子已坠落在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刑侦人员现场勘验,确认幼童从10楼电梯旁的窗户坠落而亡并排除他杀。

夫妇表示,其一家人租住房屋所在10楼共4户,平时楼道内及电梯旁窗户下堆满了废纸箱、空酒瓶等杂物。因物业疏于管理,邻居堆放杂物于楼道窗户下导致其儿子攀爬上窗户后坠楼身亡,对此自己虽有监护之责,但物业、堆物的邻居亦有一定责任,故要求物业公司、堆物者共同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44万余元。

法院:物业及邻居次责

被告1001室周某、1002室胡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幼童的死亡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儿子系踩踏在杂物箱上攀爬至窗台后坠亡,仅是其推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道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理,物业没有清理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违反物业合同的行为予以劝阻,其亦通过张贴通知的方法尽到合同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之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推断幼童系在无人监护之下打开房门走至楼道,攀爬上堆放在窗户下杂物后踩上窗台后翻出高坠身亡。父母未尽监护之责,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公用部位进行清洁,故物业公司应担责2%赔偿1.7万余元;两堆物邻居各担责4%分别赔偿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