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郊农民开展农家旅游经营将享受税收优惠。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草案),在一审草案首次明确鼓励开展农家旅游的基础上,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再次对发展农家旅游经营给予鼓励。

草案一审时,一些委员提出,对农家旅游经营既要加大扶持力度,又要明确食品卫生、治安、消防等具体管理要求。还有委员认为,应当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角度,对农家旅游给予进一步推进发展。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对农家旅游经营给予鼓励和扶持的同时,也需要区别于大规模、商业化的管理模式对其进行适当规范,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符合特大城市特点的农家旅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农家旅游的设立要求、经营规范等内容。

经研究,草案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本市农民以自由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成员的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应当符合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遵循促进发展、适度监管的原则,制定农家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从事农家旅游经营的客房数、经营面积等超过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和本市旅游业管理制度。(记者 李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