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港合资建设经营

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项目

变更建设规模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改办基础[2014]2852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变更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项目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的请示》(深发改[2013]1444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批复的深港合资建设经营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项目中已建成的突堤南端886米岸壁结构调整为1个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兼顾10万吨级、7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各1艘同时靠泊,新增年通过能力100万标准箱。

二、项目估算总投资由1108268万元变更为1033200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仍为35%。

三、新增岸吊设备采购和供电及配套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四、除作上述调整外,该项目的其他各项仍按照我委《关于深港合资建设经营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交运[2005]339号)内容执行。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请据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