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对一审判决罪名提出异议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
检方认为林森浩变供不应被支持望维持原判
辩方提新观点“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遭鉴定人驳斥
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一个对立面,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
——林森浩最后陈述
昨天,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
庭上,被告林森浩否认了自己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并对案件事实作出更正,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许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林森浩是否有杀人动机,不能仅凭他的表述和辩解。
昨天下午的质证阶段,辩方对于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对于辩方提出的新观点,检方的证人鉴定人指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的特征,属于肝坏死引发的多器官衰竭。辩方法医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从三项指标的阳性来判断黄洋患有乙肝还是乙肝康复。
从上午10点到晚上11点半,这场庭审持续近14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今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复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否认故意杀人
数次失控哽咽
出现在二审法庭上的林森浩外貌和10个月前相比并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但是庭审中的他情绪有些激动,数次失控哽咽得无法讲话。
旁听席上,被害人黄洋的父母都在,两位老人哀痛的神情一如既往。
而另一端,林森浩的父亲则表情凝重,开庭前在洗手间内偷偷落泪。
核对完身份后,审判员宣读了二中院对林森浩的一审判决。法官要求林森浩陈述上诉理由。
林森浩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第一点我认为我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第二点我对我犯罪的事实做一些更正。”
对于一审认为和黄洋因为生活琐事不和而产生矛盾,以及外界普遍猜测的嫉妒黄洋考上博士,林森浩都予以否认。他说两人平时关系不错。
林森浩表示,他在投毒后发现饮水机内的水看起来油黄,于是用自己的刷牙杯将饮水机内的水舀出来两三次;与此同时,每次舀出水倒掉以后,还从宿舍洗手间接自来水到刷牙杯里,再倒入饮水机。因此,饮水机内剧毒物的浓度被稀释了很多。
在辩护律师的第一轮询问中,林森浩情绪起伏,数次中断控制情绪。他说:我是很空的人,没什么价值观。当律师问及有什么对黄洋父母说的,林森浩停顿了一下说:“对不起,没控制好。”他开始抽泣并再次开口说,“对不起,说不了。”随后,林森浩失声痛哭,无法言语。
检察人员:林森浩变供
不应被支持
对于林森浩提出的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的说法,检察人员及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检察人员表示,在此前的笔录中,林森浩曾明确向侦查人员确认,投毒后从饮水机内放出来的水是没有颜色的。此外,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到一审开庭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林森浩的数次供述和说法一直是稳定的,期间并没有任何阻碍林森浩说实话的事实和理由。而现在林森浩却忽然改口,让常人难以理解。
检方认为林森浩变供目的是减少自己的罪责,不可信,希望法庭不予以采纳。
至于投毒的量,检察人员表示,侦查阶段在确认剂量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与投毒所用试剂瓶相同的瓶子倒进矿泉水,代表投毒时瓶子内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林森浩曾觉得水过多,两次将水倒出来,“采用这种办法确定的量,现在却又有异议?!”
作为佐证,检察人员当庭播放了当初侦查实验的视频录像。在视频中,林森浩两次从棕色小瓶内倒出液体,最后大拇指放在棕色小瓶高于一半的地方,表示差不多,就这么多。在同时播放的一段视频中,林森浩还演示了当时将N-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的过程。
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N-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而取得N-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林森浩则坚称:“我就是想知道黄洋对此事的应对态度。”而说起在黄洋中毒到离世的16天里为何没有说出投毒事实,林森浩的解释是“怕”。
辩方: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
原告方:此前鉴定已排除
在昨天下午庭审的质证阶段,辩方对于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导致急性肝坏死,最后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庭审现场,专家证人胡志强认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和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无关。他还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
胡志强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
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检察院方的鉴定人员,也是一名法医专家。其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该鉴定人员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鉴定人指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的特征,属于肝坏死引发的多器官衰竭。辩方法医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从三项指标的阳性来判断黄洋患有乙肝还是乙肝康复。黄洋就医时,服用的复方氨基比林是常规退烧药,剂量很小。肝脏的问题出现在服药以前。
原告代理人认为,一审时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已经排除了黄洋自身疾病死亡的可能。
检方表示,被害人家属多次表达了要求维持原判的诉求,且林森浩在上诉澄清中未提供更多证据,因此综合各因素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
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焦点
林森浩有无故意杀人动机
辩方:对于一审认为和黄洋因生活琐事不和而产生矛盾,以及外界普遍猜测的嫉妒黄洋考上博士,林森浩都予以否认。他说两人平时关系不错。
一审中,林森浩称自己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不过法庭并没有采纳这一说法。昨天林森浩仍坚称投毒动机是愚人节的玩笑,为了看黄洋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没有考虑危害性的后果。
控方: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林森浩是否有杀人动机,不能仅凭林森浩的表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洋代理律师叶萍表示,林森浩作为一个医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他对使用的毒物应该有非常全面的了解,对这个毒物在动物实验中的剂量他也非常清楚,而他在这个案子中投下的毒物,这个剂量是致死剂量的数十倍。这一点就足以反映出他的主观动机。
林森浩投毒的剂量和浓度
辩方:剂量方面,林森浩称针筒中毒物的液体量没有导入到饮水机中。
浓度方面,林森浩重申他把毒物加入饮水机后,发现水变成油黄色,就用茶杯两次舀出含毒的饮用水并倒掉,再加入自来水,他认为此举稀释了毒水。被告律师还提出投毒剂量不应该以投放量计算,而应该以黄洋喝下的一口水中含有多少毒物计算。
控方:原告律师则认为,林森浩在投毒时考虑过浓度和黄洋的摄入量,他的目的就是致人于死地。叶萍表示,从案子的资料来看,林森浩投毒的时候已经观察过饮水机里有多少水,这个水是非常少的,而且它的剂量是那么大,从黄洋喝了一口就吐掉的情节看,就更加足以表明,这个量是非常大的。
辩方就黄洋死因提出新观点
辩方所聘请的法医提供的一份证明指出,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导致急性肝坏死,最后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林森浩代理律师表示,这份意见是根据黄洋在中山医院治疗时的病例及尸检情况分析后得出的。
另外,法医在审查黄洋病例时,也发现他的几个血液指标呈阳性,认为黄洋是乙型肝炎携带者。为此律师向复旦大学调取黄洋研究生入学体检报告,但被告知,原始体检报告已经被毁坏。
控方反驳:原告代理人则认为,一审时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已经排除了黄洋自身疾病死亡的可能。叶萍说:“黄洋最近一次参加职业医生考试时也有体检,证明黄洋的身体状况非常棒,肝功能非常好。”
检方的证人鉴定人陈忆九出庭时指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的特征,属于肝坏死引发的多器官衰竭。辩方法医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从三项指标的阳性来判断黄洋患有乙肝还是乙肝康复。黄洋就医时,服用的复方氨基比林是常规退烧药,剂量很小。肝脏的问题出现在服药以前。
检方提交新证据
检方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明:林森浩寝室楼层盥洗室的自来水不含有N-二甲基亚硝胺。
辩方质疑检方新证:自来水的检测线是多少?微克,纳克,皮克?
投毒是2013年3月31日,隔了一年多再检测寝室楼自来水,早就不是原来的自来水。
检方总结
1.跟案件相关的人体场所和物件都存在N-二甲基亚硝胺,这是事实。
2.所有证据取得,都是根据林森浩供述找到的,认为效力很高。
3.涉案N-二甲基亚硝胺虽然是违法生产,但是生产时间很长,生产厂家内也对生产的N-二甲基亚硝胺进行了检测。
4.侦查录像清楚表明,林森浩自由指出自己的倒入数量,说侦查人员示意没有依据。
5.没有证据证明针管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和把有毒的水舀出来的行为,林森浩变供不具有可行性。
6.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林森浩投毒行为。投入数量不影响定罪量刑。
7.林森浩投毒是一人完成的。供述真伪只存在采信他何种供述的问题。
录入编辑:崔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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