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2月16日讯 以“重建改革生态”为主题的2015网易经济学家年会今日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财税理念与现实的距离论坛上表示,对于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是我们一个理念,把公开透明转化为制度是我们缩短理念与现实的一个重要步骤。

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预算公开和透明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同五个方面对预决算公开透明进行了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确定了预决算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框架。

以下是文字实录

我们知道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刚刚通过的新的《预算法》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进了立法宗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举措。近年来,关于全面规范这四个字讲得比较多,我这里就想主要谈谈对推进预算公开透明的思考。

我们这次论坛的题目很有哲理,刚才贾院长讲理念与现实,理念与现实永远都有距离。我还想到理念与现实之间实际还有一个制度,这个制度是对理念的落实。但是 理念落实得好不好在制度,即使建立了制度,制度落实得好不好它与现实仍然有距离,所以我感觉到更全面的应该是理念、制度与现实。对于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是我们一个理念,把公开透明转化为制度也是我们缩短理念与现实的一个重要步骤。

应该说现行《预算法》没有关于预算公开透明的规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预算草案、决算草案这些资料都属于国家秘密,不仅对社会公众保密,而且对人大代表也保密,提供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息也非常简单。

直到2005年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代表们审议预算案都被要求严格保密,预算草案的所有报表在会后都要收回。当时我们参加这么多年,在每个代表团就分一份或者五份,会后就收回了。对于预算信息、预算内容、预算活动和预算过程,老百姓看不到,也看不清,普通人大代表也看不全、也看不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们国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不规范、不透明、不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问题日益显现。事实上预算公开性透明度不高,是我国财政活动中一系列浪费、失误、低效,甚至是贪污腐败等问题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诱因。

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之后,各级政府开始编制部门预算,预算信息在各级人大层面的透明度逐步有所提高。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公开条例》,将预算、决算、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财政信息列入了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范围,我国预算公 开的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报送各级人大审议的预决算内容逐步完整和细化,财政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度也有很大进步。

2009年3月,财政部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当年中央财政收支预算表,中央本级预算支出表以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预算表。2010年中央财政开始 推进预算部门公开,2011年中央财政首度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开支。2014年,中央财政公开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的表格。 中央决算公开范围扩大到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全部公开的省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

所以,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预算公开和透明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同五个方面对预决算公开透明进行了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确定了预决算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框架。

一是细化了公开内容。新《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复的预 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除了国家《保密法》规 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之外,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都应公开。

第二个要明确公开的主体。新《预算法》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纪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和报表由各个预算部门来负责公开。

第三是法定了公开的时间。新《预算法》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该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是补充了解释说明。新《预算法》规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债务的情况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是严格了法律责任。刚才我们在休息室还在议论,说为什么《预算法》实行20年来,没有一个地方、没有一个人因为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而受到处分?新 的《预算法》就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所以,未按照《预算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不仅要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也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所以我们应当看到,通过修改《预算法》将公开透明预算的观念转变为了法律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进展,缩短了我们论坛说的这种理念与现实的距离。

明年1月1号新《预算法》实施后,必将为推进我国预算的公开透明开启一个新的起点。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全面完整是前提, 统一规范是基础,民主参与是关键,公开高效是目的。依法积极稳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不仅要求预算的活动公开,而且要求效果公开;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要求过程公开;不仅要求内容公开,而且要求运行公开。只有这样,我们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常态化、规范和制度化。我们论坛提出的这种理论上的阳光财政,才能够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