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动产登记不是为了反腐,而主要是为了保护私权,那它首先要方便公民查询,否则就违背其初衷。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12月18日,澎湃新闻网报道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进入倒计时,但公众十分关注的“以人查房”并没有写进《暂行条例》中。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一天,“房妹”案在郑州中院公开宣判:“房妹”之父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峰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罪,获刑25年。“房妹”源起于2012年的微博爆料:某90后女孩在某一经济适用房小区拥有11套房产。此事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终致翟振峰落马。

不动产登记未录入“以人查房”、“房妹”的宣判,都可以看作某种标志——之前红红火火的“以人查房”的民间反腐,告一段落。其实,今年8月19日,早报曾刊发“东方评论”《统一登记不是为了查房反腐》。

这是因为: 第一,政府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远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而“房叔”“房妹”被揪出等则是2012年前后的事。所以统一登记的初衷,并不是查房反腐。

其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是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所提出,是为了终止当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政出多门、十来个部门“九龙治水”的局面,实现政府内部资源、信息的整合。统一登记,关乎房产调控、税收监管、国家对官员监督等等,最核心的还是保护私产,保护公民的不动产权;但独独不包含民间最想要的“以人查房”的草根反腐。

所以,今年8月国家国土部公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时,个别媒体还是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的规定,硬说成“ 以人查房 被写入《不动产登记条例》”,那是一厢情愿。

且“以人查房”,即通过姓名(身份证号)就查该公民名下所有房产,显然“过界”了,会影响公民的隐私权。那么不动产的查询界限如何划定?在仅有35个法条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外,一部196条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在酝酿中,将对查询主体、手续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如前所述,既然不动产登记不是为了反腐,而主要是为了保护私权,那它首先要方便公民查询,不能搞神秘主义,否则就违背国家推进统一登记的初衷。

现实问题是,2012年发生的“房妹”“房叔”事件,不少地方矫枉过正。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称:原本查询主体放得很开,任何人只要提供身份证明、提供不动产的具体的位置,就能查到是否被抵押、查封等情况;因为不是“以人查房”也就不存在泄露别人隐私的问题。但是公众期待“不动产登记反腐”后,一些地方对于查询的控制变得非常严格了。

既然已经不能“以人查房”了,那么就不能对查询“利害关系人”严苛限制,否则等于走了回头路。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将之限制为“因不动产交易、交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这恐怕不合适。比如,当民事主体对一处不动产有交易、合作意向时,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就需要全面不动产的权属、抵押情况,不动产就应该放开登记查询。不能像之前个别地方的工商登记那样(原本工商登记就为了“公示公信”),找出种种理由不放开查询,甚至要求律师拿着立案通知书来查询。

不动产统一登记虽不是为了反腐,但其本质还是保护私权,当然需要便民查询。

东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