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见习记者 计思敏

综合新华社电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时隔一个月,中国政府网昨日全文公布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包括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登记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簿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较于今年8月份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5条。“《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此次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更加科学了,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吸纳进去了不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说道。

多部门将实现信息共享

昨天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为维护物权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2004年重庆已率先实行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明确要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确定的原则,国土资源部持续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论及立法研究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收集整理了各大洲12个国家和地区、50多万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资料,深入开展比较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基础。《不动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据介绍,1997年,重庆直辖之初即在市级层面实行了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合并设置,机构名称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依托这一体制优势,重庆自2004年率先在全国实行“城乡合一、房地合一”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更加便民利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当前顺利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基础。

魏莉华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