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北京海关将近年来查获的429件查扣没收的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正式移交给北京市农业局,指定保存在北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这是北京海关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移交活动,开启了我国海关罚没水生野生动植物大规模移交渔业主管部门的先例。北京海关和北京市农业局约定将依法建立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常态移交机制,进一步加强北京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科普宣传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和《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条款规定,海关查扣的走私动植物及其产品,属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移送给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北京海关依法将查获的走私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移交给北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农业局,确认由北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具体负责北京海关移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接管工作。北京海关和北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约定将建立长期的“联系配合工作机制”,固化经常性的移交机制,使移交工作常态化;由“中心”对海关罚没物品在专业鉴定和专业认定方面给予技术支持;由“中心”对北京海关现在保存的物品提供技术指导,对活体采取寄存方式代为饲养待结案后正式移交。
  据了解,这些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主要包括海龟标本、海螺壳类标本、玳瑁制品、砗磲、红珊瑚制品、干海马、鳄鱼标本及鳄鱼皮制品。在移交的制品中不仅有海龟类标本中的极品玳瑁壳,壳体最大直径达70公分,还有珍贵的红珊瑚制品、极其少见的砗磲、鹦鹉螺、大风螺壳等珍稀水生动物制品。在这些移交制品中,鳄鱼标本及鳄鱼皮制品数量最多,共有269件,占移交数量一半以上。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对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产品进出口,无论以贸易、个人携带、邮寄等各种方式进出口,海关均凭国家濒危管理办公室下属的各办事处核发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监管手续。对于非法携带进出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提醒进出境旅客切勿购买并携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制品,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京关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