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宣布,从今天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今后,患有四种大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在上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后,患有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等四类大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无需另行缴费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享受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的待遇。居民可以采取向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等四家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报销。并且,对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申请补结算。

作者: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