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相互保组织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于2月2日正式发布。《试行办法》针对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以及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和具体的监管规则。
  《试行办法》规定,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须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此外,该组织的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同时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对于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试行办法》则要求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同时具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通知》同时规定,团体保险的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账至原交款账户,但投保人原交款账户销户或原交款账户存在异常状态导致无法转账成功、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可除外。此外,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或者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