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3日讯,公募基金行业唯一的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告诉大智慧通讯社,其今年的两会提案是《关于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其提出当前资产证券化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谢卫表示,当前资产证券化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投资者结构单一,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二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规次法规制度。三配套制度不完善,相关监管结构缺乏权威。

谢卫指出,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以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投资者主要是银行间市场的商业银行。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各自监管法规的限制或者投资比例约束,较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个人投资者不具有参与银行间市场的资格,所以也不能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谢卫表示,相对单一的投资者结构导致如下弊端:(1)信贷资产基本是在银行体系内部循环,风险没有转移出银行体系;(2)银行之间互持对方发行产品的现象很普遍,并且基本采取持有到期策略,二级市场交易非常不活跃。二级市场不活跃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投资者范围的狭小又促成了二级市场不活跃,两者在某种程度上互为因果。另外,由于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证券化产品缺乏合理的估值定价依据,目前主要是参考同期短融、中票等传统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发行利率,没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定价,没有建立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估值定价体系。

此外,谢卫称,监管机构来看,信托计划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央行、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作为SPV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受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交易所监管,保险资管计划作为SPV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受保监会监管,除此之外还有不挂牌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尚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均出台各自的监管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互相少有交集,且监管尺度存在差异。这导致各个市场互相独立,产品发行无法面向所有潜在投资者,增加产品发行难度,同时影响到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此外,各监管机构针对同一类业务分别制定法规,也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管资源浪费。

除了监管的相对独立给市场造成困扰之外,资产证券化还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依据。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仅限于各监管机构出台的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层级低,法律效力不足,为该业务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留有隐患。比如,资产证券化中非常关键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在某些部门规定中没有具体描述。再比如,除信托计划作为SPV是依据《信托法》确立的信托关系之外,其他资管计划作为SPV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界定,处于模糊处理的状态。

在配套制度方面谢卫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税收、担保、评估、评级等多个领域的共同协作。目前各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制度基本都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十分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涉及增值税的基础资产(目前主要是营改增之后的租赁资产)如果要证券化,则发起人因为已经卖断该资产而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SPV根据现有法规也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该类资产目前很难证券化。再比如,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变更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抵押人到场、需要提供若干材料及逐笔支付变更费用,并且抵押权变更至SPV在某些地区不予办理,这已经是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重要障碍,而MBS在国外是占比很大的一块业务。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较短、经验有限,其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还不能被市场完全认可。比如,各家评级公司没有统一的标准尺度,缺乏完善的评级体系;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出表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自由度;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缺乏细化的标准等。这导致中介机构报告和结论无法得到投资者的完全认可,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投资者希望越过产品直接了解基础资产细节的情况。

针对上述提到的几方面问题,谢卫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发展投资者队伍,建立多元的投资者结构

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大力发展和培育投资者队伍,优化投资者结构,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理财资金等对固定收益产品需求较多的机构积极入市,使投资者队伍更加多元化、市场化。放宽对各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额度的上限要求,提高投资的自由度。此外,在条件成熟时,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考虑实行做市商制度,提高该市场的流动性。

二是制定更高层级的监管法规,实现市场间互联互通

首先,建议由人大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专项法律或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提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层级。增加信托法、证券法等上位法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解释,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其次,各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统一合作框架,增强在交易规则、运行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另外,尽早实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互联互通,打破壁垒,使资产证券化的供需两端都得到有效释放,这样即能有效的分散风险,又能使各类投资者可以方便的参与两个市场的投资,从而增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

相关部门应该出台和完善专门的配套制度,明确相关领域的标准,简化操作流程,为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扫清障碍。比如,税务部门应该本着税收中性的原则,明确各税种的纳税主体、抵扣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最好能够为了促进该业务发展而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抵质押办理部门应该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简化抵质押变更登记的要件和流程,认可SPV作为抵质押权利人的身份,降低此类业务的收费标准;财务部门应该兼顾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国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础资产会计出表的认定标准及相关会计核算办法。

除此之外,相关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协会应该尽快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展业要求,做到行业内统一标准。相关机构应该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运作,努力提高中立、公正、专业的行业形象。

发稿:王淑兰/曹敏慧 审校:李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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